青岛市农村信用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实行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行为,加强贷款管理,防备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措施》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实行细则》、《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贷款资金支付监督管理实行细则(试行)》有关规定,结合青岛市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青岛市农村信用社辖区内联社、合行(如下简称县级联社)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平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 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全流程管理,坚持“统一授信、集中管理、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原则,实行信贷专管员、贷款主负责人、经办负责人以及责任追究、尽职免责等制度
第四条 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严禁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县级联社应按照协议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状况
第五条 县级联社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详细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县级联社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六条 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应纳入县级联社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
第二章 受理和调查第七条 流动资金贷款的受理单位为县级联社企业业务部、信用社或支行
上述部门的负责人为调查主负责人,调查人员为调查经办负责人
属信用社、支行权限内贷款的,主办人员为调查主负责人
第八条 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具有但不限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