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人社职管〔〕2 号有关印发《湖北省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告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央在鄂单位,省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为适应全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需要,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自我防备能力及从事安全生产管理、技术、征询等专业人员素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省实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现将《湖北省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湖北省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本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需要,提高生产经营单位自我防备能力及安全生产管理、技术、征询等专业人员素质,保证安全生产,根据原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措施〉的告知》(人发〔〕87 号)、《有关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措施〉的告知》(国人部发〔〕13 号)及原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的告知》(国人部发〔〕121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合用于本省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安全生产技术征询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湖北省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省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管理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湖北省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五条 湖北省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按照全国统一大纲,实行全省统一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