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解读 根据《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和《有关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96 号)、《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南京市“十一五”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纲要》等法律、法规,结合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实际,现将有关政策和规定作一解读,以便广大专业技术人员自觉进行继续教育培训和学习。 1、什么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一样于岗位培训,也不一样于学历教育,它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的一种追加教育,其重要任务是使专业技术人员结合本职工作不停学习新理论、新技术、新措施、新技能、新信息、新知识,改善知识构造,提高创新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2、哪些人要参与继续教育? 本市多种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中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或具有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部属在宁单位中在本市申报职称晋升专业技术人员都应参与继续教育。 3、继续教育的效用是什么? 对国家而言,继续教育是贯彻“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有效途径,是发挥“科学技术是第毕生产力”作用的有效手段,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的有效方式,是推进经济繁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条件,是参与全球科技与经济竞争的重要保证。 对个人来说,通过继续教育能改善知识构造,提高创新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因此国家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状况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考核、专业技术职称晋升、职业资格聘任(包括评审和报考,下同)的条件之一。聘任、续聘专业技术职务也应把参与继续教育的状况作为重要根据。 4、专业技术人员怎样办理《继续教育证书》? 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统一使用省人事厅印制的《继续教育证书》(如下简称《证书》,《证书》按如下规定发放和管理: (1)市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由其行政主管单位的继续教育职能部门到市人事局办理后发放;区、县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由其行政主管单位的继续教育职能部门到区、县人事局办理后发放。 (2)市(区、县)直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由直属单位的继续教育职能部门到市(区、县)人事局办理后发放。 (3)无主管部门的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由负责其人事代理的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到市(区、县)人事局办理后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