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税收有关法律》知识点:行政惩罚法律制度(05.28) 行政惩罚法律制度 一、行政惩罚概念 行政惩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律设定的行政惩罚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相对方予以行政制裁的详细行政行为。 解释:行政机关→违反行政法规范的相对人→行政制裁→详细行政行为。 二、行政惩罚的基本原则 1.行政惩罚法定原则 基本内涵是惩罚根据法定、惩罚种类法定、惩罚主体法定、惩罚程序法定、惩罚形式法定、惩罚职权职责法定。 【提醒】没有法定根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惩罚无效。例外,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惩罚决定之前,不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予以行政惩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说、申辩,行政惩罚决定不能成立。 2.惩罚公开、公正、过罚相称原则; 3.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4.保障相对人权益原则; 5.监督制约、职能分离原则; 6.一事不二罚(款)原则。 三、行政惩罚的种类 我国《行政惩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惩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惩罚。 四、行政惩罚的追究时效 1.根据《行政惩罚法》,行政惩罚的追究时效为 2 年,在违法行为发生后 2 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予以行政惩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1)违法行为不是指违法行为人;不是人没找到,而是事情没被发现。(2)没被主管行政机关发现;如打架斗殴没有被公安局发现,偷税漏税没有被税务局发现,违法经营没有被工商局发现。 2.《税收征管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当予以行政惩罚的行为,在 5 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予以行政惩罚。 3.《治安管理惩罚法》: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 6 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惩罚。 【提醒】行政惩罚的追究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五、行政惩罚决定程序 行政惩罚决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六、税务行政惩罚 (一)税务行政惩罚种类 税务行政惩罚包括:(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3)停止办理出口退税;(4)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 (二)税务行政惩罚听证程序的合用范围 1.对公民作出元以上(含本数)罚款; 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 10000 元以上(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