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税收有关法律》知识点:行政惩罚法律制度(05
28) 行政惩罚法律制度 一、行政惩罚概念 行政惩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律设定的行政惩罚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相对方予以行政制裁的详细行政行为
解释:行政机关→违反行政法规范的相对人→行政制裁→详细行政行为
二、行政惩罚的基本原则 1
行政惩罚法定原则 基本内涵是惩罚根据法定、惩罚种类法定、惩罚主体法定、惩罚程序法定、惩罚形式法定、惩罚职权职责法定
【提醒】没有法定根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惩罚无效
例外,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惩罚决定之前,不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予以行政惩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说、申辩,行政惩罚决定不能成立
惩罚公开、公正、过罚相称原则; 3
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4
保障相对人权益原则; 5
监督制约、职能分离原则; 6
一事不二罚(款)原则
三、行政惩罚的种类 我国《行政惩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惩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惩罚
四、行政惩罚的追究时效 1
根据《行政惩罚法》,行政惩罚的追究时效为 2 年,在违法行为发生后 2 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予以行政惩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1)违法行为不是指违法行为人;不是人没找到,而是事情没被发现
(2)没被主管行政机关发现;如打架斗殴没有被公安局发现,偷税漏税没有被税务局发现,违法经营没有被工商局发现
《税收征管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当予以行政惩罚的行为,在 5 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予以行政惩罚
《治安管理惩罚法》: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 6 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惩罚
【提醒】行政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