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1、 行业原则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没有国标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规定所制定的技术规范。 2、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原则》JGJ59-99是强制性行业原则于是1999 年实行。 3、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对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题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用安全技术措施。 4、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5、 波及建筑主体和承重构造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对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6、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有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7、 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8、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严禁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9、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行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10、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对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十五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立案。 1、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原则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波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献中注明关对防备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12、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题施工方案与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原则。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原则实行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13、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高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具有对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高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14、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高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