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提交材料(归纳整理)5 篇 受理机构:市及各县市区教育局民管办 办公时间及地址: 工作日市及各县市区教育局民管办 联络方式:服务内容概述:政策法规根据: 事项申办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宗旨和办学章程; (二)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兼职教师和工作人员; (三)有固定的校舍(重要包括
符合国家规定的原则教室、试验室、图书室、阅览室、电教室、语音室、微机室及多种专业教室和适应办学需要的教学试验仪器、设备和设施)
寄宿学校要有符合规定的学生宿舍、食堂及对应设备; (四)有与教学规模相适应的活动场所; (五)有办学启动资金:高中、中等职业学校50万元,初中40万元,小学及其他教育机构20万元; (六)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七)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八)教育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认定的重要条件
1、筹设同意书
2、筹设状况汇报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献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献
6、联合办学须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明确各有关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7、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8、填写《XX 市民办学校审批登记表》一式三份
(一)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教育机构) 1、申请
举行者按审批权限向办学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申请材料
办学者提交所须所有材料和证明文献,经审查符合规定,视为受理
3、审查审核
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证明文献进行审查,核算申请汇报内容和办学场地的详实状况,组织有关人员及专家进行实地考察,查对有效合法证明材料
4、审批:草拟汇报,呈报领导指示;根据领导同意举行意见,正式下发批文
办理手续: 办事处理流程: 5、将同意举行民办学校(教育机构)的基本状况(申报材料)和同意文献报市教育行政部门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