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四)第三单元 管理人制度【考点 1】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P279)4.个人担任管理人(多选题)对于事实清晰、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解释】由个人担任管理人并非仅由一种人完毕破产案件的管理工作,管理人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作为管理人的企业破产案件应同步具有的条件有( )。(新制度)A.事实清晰B.标的额较小C.债权债务关系简单D.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答案】ACD【考点 2】管理人的酬劳(P282)(多选题、多选题、多选题)1.管理人的酬劳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酬劳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决定与否调整,债权人会议无权直接调整管理人的酬劳。2.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酬劳和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为破产费用。管理人获得的酬劳是纯酬劳,不包括其执行职务的费用和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3.为防止反复计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任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酬劳中支付;破产清算事务所通过聘任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酬劳中支付。4.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确定管理人酬劳。【解释】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不过,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合适的酬劳。5.对清算组中参与工作的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不支付酬劳。6.最终确定的管理人酬劳及收取状况,应列入破产财产分派方案。在和解、重整程序中,管理人酬劳方案内容应列入和解协议草案或重整计划草案。7.对于债务人财产局限性以支付破产费用或者对债权人没有财产可供清偿分派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考虑根据管理人工作的时间确定其对应酬劳。【例题 1·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对的的有( )。(新制度)A.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按照一定比例范围确定管理人酬劳,不过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该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B.对清算组中参与工作的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不支付酬劳C.律师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