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书国家职业原则1.职业概况1.1 职业名称:秘书.1.2 职业定义:从事办公室程序性工作、协助上司处理政务及平常事务并为决策及实行提供服务的人员.1.3 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五级秘书(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原初级)、四级秘书(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原中级)、三级秘书(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原高级)、二级秘书(国家职业资格二级).1.4 职业环境:室内、室温.1.5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文字与语言沟通能力、综合协调与合作能力、逻辑思维与分析能力等。1.6 基本文化程度: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1.7 培训规定:1.7.1 培训期限: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训目的和教学计划确定。普级培训期限:五级秘书不少与 220 原则课时;四级秘书不少于 200 原则课时;三级秘书不少于 200 原则课时;二级秘书不少于 150 课时。1.7.2 培训教师:应具有本职业 2 年以上培训经验。培训五级秘书、四级秘书的教师应具有三级秘书及以上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有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三级秘书的教师应具有二级秘书职业资格证书或有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二级秘书的教师应具有二级秘书职业资格证书 3 年以上或有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1.7.3 培训场地:在原则教室内.1.7.4 培训设备:电视机、VCD 机、录音机、录象机、投影仪。1.8 鉴定规定:1.8.1 合用对象: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1.8.2 申报条件:——五级秘书(具有如下条件之一者):(1)经五级秘书正规培训达规定原则课时数,并获得结业证书。(2)在本职业持续见习工作 2 年以上.——四级秘书(具有如下条件之一者): (1) 获得五级秘书职业资格证书,持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2 年以上,经四级秘书正规培训达原则课时数,并获得结业证书. (2) 获得五级秘书职业资格证书,持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3 年以上。 (3) 持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4 年以上。 (4) 获得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以四级秘书技能为培养目的的中等 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三级秘书(具有如下条件之一者): (1) 获得四级秘书职业资格证书,持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4 年以上,经三级秘书正规培训达规定原则课时数,并获得结业证书。 (2) 获得四级秘书职业资格证书,持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5 年以上。 (3) 获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并持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2 年以上. ——二级秘书(具有如下条件之一者): (1) 获得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