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表现形式(一)出资证明书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书是证明股东出资额及其权利的证书
许多国家公司法称之为股单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经由公司盖章的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2)公司成立日期:(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 32 条)出资证明书中的股东姓名应当为股东本名,股权为数人共同所有时应当记载各共有人的本名
出资证明书的股东名称应当为该单位股东的名称,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仅记载法定代表人或者仅记载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
在性质上,出资证明书是证明书,还是有价证券,存在着不同的见解,通过说认为属于证明文书
因此,出资证明文书不同于股份公司的股票,在证券市场上不能流通和转让
作为一种证明文书,出资证明书具有以下性质:(1)证明出资的凭证
即出资证明书可以证明出资的主体、出资的数额、出资的日期以及出资在公司注册资本中的比例
(2)表彰股权的证明书
股东股权自出资缴纳公司成立时产生,而出资证明书是公司成立后签发,因此出资证明书并非设权证书,而是证权证书
假如股东进行股权转让,在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公司法》第 74条)(3)要式证书
即出资证明书的制作,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例如记载法定事项、加盖公司印章等
(二)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是记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有关事项的名册,其记载事项由法律加以规定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 33 条第 1 款得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1)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2)股东的出资额;(3)出资证明书编号
此外,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