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备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以及《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办理各项信贷业务必须遵照的基本制度,是制定各类信贷业务制度的基本根据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贷款人系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分支机构同意的四川省内有权经营信贷业务的各级农村信用社
本措施所称借款人系指在上述贷款人处获得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四条 全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经营必须坚持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相统一的原则,坚持审慎合规经营的原则和区别看待、择优扶持的原则
第五条 农村信用社必须坚持为农民、农业、农村和县域经济发展的服务宗旨,在同等条件下,要体现本社社员(股东)贷款优先、“三农”贷款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
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七条 信贷管理组织体系(一)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如下简称省联社)、市州办事处(联社)建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如下简称险管会),负责监督管理信贷业务
监督管理以风险提醒为主
风险提醒不变化法人机构的信贷决策权利和责任
(二)县级联社建立信贷审批委员会(如下简称贷审会),负责独立经营决策和管理信贷业务
县级联社理事长对贷审会决策通过的信贷业务,可行使“一票否决”权利
(三)县级联社分支机构建立信贷审批小组(如下简称贷审小组),负责在授权范围内经营管理信贷业务
(四)信贷岗位
农村信用社应设置受理岗、调查岗、审查岗、审批岗、放款岗、贷后检查岗、风险管理岗、资产保全岗、尽职调查岗、档案管理岗等信贷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