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海洋国土论浅谈我国海洋国土争端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专业:金属材料工程20XX-1姓名:毛正楠学号:1001130119摘要:公元1895年4月17日,清政府战败甲午海战,被迫与日本签署不平等的【马关条约】,割地台湾,钓鱼岛等附属岛屿,弹指一掍间就已逝100多年,尽管抗战胜利已走无数岁月,但台湾没有回归,中日依旧斗争于钓鱼岛的管辖权。目前,南海争端层出不穷,南海局势愈加复杂,这个问题并不只是与南海周边国家的问题,因为每一个争端背后都有大国的身影。但我们必须知道南海是中国固有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是国际所公认的,并具有法律效力。关键词:海洋国土钓鱼岛南海一、钓鱼岛的主权问题1、中国宣称对钓鱼台拥有主权的依据从地理学上分析,钓鱼岛等岛屿位于毗连中国大陆和台湾的东中国海大陆架边缘,南接2000多米深的冲绳海沟。因此,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是“大陆型”岛屿,附属于台湾岛;而琉球群岛是“大洋型”岛屿,故不能认为钓鱼岛附属于琉球群岛。从历史学的角度来看,钓鱼岛最早由中国发现和命名。在明清两代钓鱼岛就被中国用作往返琉球时的航行指标,并被列入中国海防范围和划属台湾的附属岛屿,其周围海域也一直是台湾人民的渔场。1940年东京法院的一个判决也被引用证明钓鱼岛附属于台湾岛。在该判决中,法院判决钓鱼岛归“台北州”管辖,不承认钓鱼岛隶属于冲绳县。国际条约的内容也被引证作为支持中国拥有钓鱼岛主权的史实依据。1895年4月17日签署的中日《马关条约》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国将台湾及其一切附属岛屿割让给日本。依据1943年《开罗宣言》和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后应将割让给其的中国领土返还,其中就包括钓鱼岛。2、日本宣称对钓鱼台拥有主权的依据日本认为它对钓鱼岛的主权是以先占的方式取得的。其主要依据是直到1894年钓鱼岛的所有权仍未确定,尽管之前中国第1页共6页有文章提及钓鱼岛,但这不能作为中国行使过领土权利的证据。1895年日本内阁决定将这些岛屿并入冲绳县之时,才算首次确定了它们的所有权,且自那时起日本一直到钓鱼岛实施了有效占领。因此,国际法上的“先占”原则支持日本对钓鱼岛拥有主权。日本在引用国际条约时,强调1951年的《旧金山和约》未将钓鱼岛包括在根据该条约第二条日本应放弃的领土之中,而是根据第三条置于美国的行政管理下。而且根据1972年5月15日生效的《归还冲绳协定》,美国将钓鱼岛的行政管理权力移交给了日本,因此日本恢复了对钓鱼岛的“完全主权”。日本方面还引用了国际法上的“时效取得”概念,认为自1895年以来,它已连续地、和平地对钓鱼岛行使权力,理应获得钓鱼岛的主权。针对以上日本政府的主张,学者们纷纷提出质疑。关于日本对钓鱼岛“先占取得”的主张,有学者认为其在事实或法律上均不能成立,日本的这种解说忽视了中国最先在钓鱼岛行使主权的历史事实。日本1895年决议将钓鱼岛划入琉球,是因为日本在甲午战争中获胜,积极窃取钓鱼岛,然后迫使中国在《马关条约》中同意割让台湾及其附属一切岛屿。从法律上来看,根据现代国际法,先占的客体以无主地为限。而对历史的回顾已证明,钓鱼岛在1893年以前已属于中国,因此它显然不能成为日本1895年先占的客体。日本攫取钓鱼岛,不是根据“占”,而是根据中国战争所导致的《马关条约》。先占是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地土地的主权的一种占取行为。是否构成先占取决于国家的这种行为是否符合有效占领原则,即先占必须具备两个要素:占领和行政管理。日本主张是其先占钓鱼岛,尽管中国可能早于日本发现,但不能有充分证据认为中国已实施了占领和行政管理,即不符合有效占领原则。有学者对日本政府的这一观点从时际法的角度进行了反驳,认为即使中国对钓鱼岛只是“发现”,不构成“有效占领”,日本也不能依国际法认定,钓鱼岛是无主地,而将其纳入自己的版图。从时际法角度可论证在1895年以前,钓鱼岛主权即是属于中国的。其次,美国两国之间的任何条约或协议均不具备决定钓鱼岛领土主权归属的法律效力。钓鱼岛主权归属第2页共6页问题是中日双方之间的问题,没有中国的参与和同意,日本与任何第三方就此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