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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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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消防技术服务与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获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注册以及注册后的执业、继续教育及其监督管理,合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消防工程师,是指经考试获得对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四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分为高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第五条 公安部消防局对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行监督管理。第六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原则规范,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增强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不停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第二章 注 册第七条 国家对注册消防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获得一级或者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获得注册证和执业印章后方可以对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第八条 公安部消防局是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审批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下简称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审批部门,并负责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初步审查工作。第九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资格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第十条 申请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人员,应当同步具有如下条件: (一)依法获得一级或者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种经同意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三)无本规定第二十二条不予注册的情形。第十一条 申请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人员,应当通过聘任单位向本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第十二条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注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所有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当出具加盖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请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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