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经济法学分析——以管理模式改革为视角摘 要:农村信用社改革是目前的热点,但遗憾的是改革中经济法学缺席了。本文从信用社的管理模式改革入手,根据经济法学的有关基础理论,运用经济法学的研究框架,从改革中的利益冲突入手,分析了利益失衡的成因,作出了经济法学视角的学术性和制度性回答。目次一、引论(一) 改革的背景(二) 改革的目的(三) 改革中的重要问题(四) 改革中的法律缺失问题与本文的研究思绪二 ,经济法学视野下信用社管理模式改革的实然分析(一)管理体制改革中的利益冲突与经济法的法益观(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背离与管理体制改革中利益失衡的成因三 经济法学视野下信用社管理模式改革的应然分析(一) 着眼于整个农村金融体系,从源头上奠定控制政府不妥干预行为的法律基础(二)防止将省级联社的行政化,发挥信用社协会的作用(二) 基本法律规范作为改革的前提四 结语一、引论(一)改革的背景自从 1950 年确定建立信用社以来,半个世纪以来农村信用社已经经历了多次改革。目前,新的一轮信用社改革又开始了。本次改革是在两个交叉的背景下展开的。第一,农村问题。三农问题的持续恶化,其原因之一便是农村资金的极度匮乏和资金的不停外流,缺血与失血并存。而作为农村重要金融机构的农村信用社不仅承担不了资金支农的使命,反而成为一种重要的资金外流管道 。第二,金融问题。自从 1998 年商业银行撤出农村后,首先作为正式金融的信用社的异化加剧,同步多种非正式金融在政府遏制下无序发展,整个农村金融体系需要重新整合以消除风险、增长活力。信用社的改革必须联络这一背景。(二)改革的目的根据国发〔〕15 号《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如下简称 15 号告知)的规定,改革的目的是“把信用社逐渐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小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充足发挥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络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构造调整,协助农民增长收入,增进城镇经济协调发展”值得思考的问题是:这三大目的能否在信用社这一框架内获得协调?目的与信用社自身的功能定位有无内在的冲突?(三)改革中的重要问题根据 15 号告知及历次试点会议的内容,改革中的重要问题如下:一是产权模式问题,即信用社是选择股份制、合作制还是股份合作制。二是组织形式问题,即信用社是采用以县为单位的一级法人、乡镇信用社和县联社的二级法人还是银行形式。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