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香港上市企业章程必备条款国家体改委印发《到香港上市企业章程必备条款》的告知 (1993 年 6 月 10 日 体改生(1993)92 号)(有关资料: 部门规章 2 篇 有关论文 11 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在境内设置的股份有限企业直接到香港发行股票和上市交易的需要,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成立的“证券事务内地香港联合工作小组”提出了《到香港上市企业章程必备条款》,现印发给你们
国家体改委制定的《有关到香港上市的企业执行 的补充规定》中规定,直接到香港发行股票和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企业须按照《股份有限企业规范意见》、《有关到香港上市的企业执行的补充规定》及《到香港上市企业章程必备条款》制定或修订企业章程
请你们认真细致、积极稳妥地做好经国务院有关授权部门同意,直接到香港发行股票和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企业的试点工作
到香港上市企业章程必备条款1.企业章程的约束力 1.1 法律效力 章程须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自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获得法人资格之日起,本章程即成为规范企业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关系的法律文献
根据企业章程而产生的有关企业事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可根据章程起诉企业,企业可根据章程起诉股东,某股东也可根据章程起诉另一股东
本款所指起诉包括在法院提出诉讼或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1.2 营业期限 章程须载明企业的营业期限
(有关资料: 有关论文 1 篇)2.股份和股票 2.1 赎回和购回股份 章程须对企业赎回和购回其股份作出规定,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1)企业在任何时候必须设有一般股
(2)企业经有关机构同意可以设置可赎回的股份,赎回时须按 项的规定及发行时载明的条件办理
(3)企业经有关机构同意可购回股份,但购回时须按 的规定办理
(4)企业只可如下列措施之一购回股份: (a)全面购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