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建设工程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充足体现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原则,增进建筑市场有序竞争和建筑业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法律、法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济南市行政辖区内所有使用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应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形式进行公开招标投标
上款以外的其他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施工业绩的规定必须与招标项目相适应,不得随意抬高或减少原则,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措施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四条 工程量清单应由有编制招标文献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对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清单编制格式应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
第五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投资状况编制工程预算控制价,工程预算控制价由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对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并加盖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印鉴
预算控制价应随工程量清单一起发至每个投标人
第六条 工程预算控制价的制定应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措施》、《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价目表》及工程造价部门公布的市场指导价格等有关规定,严格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对应工程类别和编制标底指导性文献规定编制,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投标人认为预算控制价低于本企业成本的,应不予投标,并向招投标监督部门书面提交放弃投标阐明
第八条 出现下列状况之一的,监督部门规定招标人重新编制并公布工程预算控制价
1、投标人因预算控制价低于企业成本放弃投标,导致投标人少于 3 家的
2、预算控制价中重要人、材、机单价低于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近期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