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瑞龙、杨其静专用性、专有性与企业制度 作 者 : 杨 瑞 龙 、 杨 其 静 阅 读 : 165 次 时 间 : 2004—2-8 来 源 : 白 鲨 在 线http://wwwbaisha
com 《经济讨论》2001 年第三期□杨瑞龙 杨其静内容提要: 本文认为,虽然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安排是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但企业制度的本质却是如何制造和分配组织租金
现有文献往往含混地将“专用性”视为当事人获得组织租金的法理甚至经济基础,然而事实上,“专用性"不但不是当事人获得组织租金的谈判力基础,反而削弱了这一基础
基于此,我们提出当事人获得企业组织租金的谈判力基础应该是“专有性”,并且这一变量极大地影响着企业制度的选择和演变
总之,我们认为现实中的企业制度安排并非是社会福利最大化或交易费用最小化的产物,而是理性的当事人相互博弈的结果
关键词:专有性 专用性 组织租金 企业制度 国际上主流的企业理论是以威廉姆森等人主张的交易费用经济学(Williamson,1975,1985;Klein,etal,1978)[1]为代表的
该理论主要(但并非仅仅)强调组织或合约安排的目的和功能在于保护“专用性"(specific idiosyncratic)的投资免受“套牢”或“敲竹杠”(hold up)机会主义行为的侵害,并且以“交易成本最小化”为理论核心
企业理论家们将该理论与“团队生产”和“中心签约人"(thecentralizedcontractualagent)思想(Alchian&Demsetz,1972)相综合,进一步提出“企业所有者"就是那些投资于企业专用性资产并享有剩余索取权的人(Alchian&Woodward,1987),即企业所有权是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统一
由此,这种思想越来越成为企业理论的正统讨论框架
沿着这一思路,主流经济学认为绝大多数情况下非人力资本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