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法律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林业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林业固定资产投资的建设项目(下称林业建设项目)
第三条各级林业计划(财务)部门负责牵头管理林业建设项目,其他业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参加林业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第四条林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讨论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的编制
中央投资为 3000 万元以上(含 3000 万元)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项目建议书;中央投资 3000 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可以直接编制项目可行性讨论报告
第五条项目建议书
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建设条件、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根据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项目建议书一般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编制,也可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六条项目可行性讨论报告
可行性讨论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否必要、合理、可行以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并附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关单位的许可、承诺或者证明材料
其主要内容应达到《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讨论报告编制规定》(林计发〔2024〕156号)深度要求
可行性讨论报告必须由具有甲级相应专业工程咨询(含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七条项目初步设计
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讨论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初步设计应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其主要内容应包括设计说明、图纸、主要设备材料用量表和投资概算等,其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