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征求《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告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科研院所:现将《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请于 3 月 28 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司。联络人:单宏伟电话: 010-64463156(兼传)政策法规司二月一日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行为,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规范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建立安全生产长期有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增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合用范围】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考试、注册和执业,合用本条例。第三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本条例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技术、征询等业务的专业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分为一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二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第四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本条例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是指根据本条例设置,并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管理、技术、征询等对应服务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第五条【监督管理】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考试、注册和执业实行统一指导、监督。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实行监督管理。第六条【执业准则】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进行执业。第七条【行业协会】注册安全工程师可以根据本条例成立注册安全工程师协会。第二章 考试与注册第八条【考试组织实行】国家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制度。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分为一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和二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统一考试措施,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行。第九条【报考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与一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一)具有安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