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管理措施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措施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献 国资发法规[]95 号 有关印发《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措施》的告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 为深入加强国有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措施》(国资委令第 6 号),特制订《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应工作中有关状况和问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措施 第一条为深入加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如下简称国有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措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工作合用本措施
第三条国务院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
省级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当地区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
第四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范围是指获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五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应当履行如下程序: (一)个人申请; (二)单位评议推荐; (三)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授予岗位等级资格; (五)立案
第六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
第七条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称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称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