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房地产经纪管理措施》全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 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措施。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应当遵守本措施。第三条本措施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 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 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第四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照自愿、平等、公 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遵守职业道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第六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 管理,向有关部门反应行业发展的意见和提议,增进房地产 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第七条本措施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置,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置分支机构。第八条设置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本措施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协议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协议。第九条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 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第十条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负责管理和实行考试工作,原则上每年举 行一次考试。国务院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负责对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 格考试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 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 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立案。第十二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 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 定代表人(执行合作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 人员等立案信息向社会公告。第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 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曰起 30 曰内,办理立案变更或 者注销手续。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