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根据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和工程合同诚信履约,有效制止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应当依法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中标后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单位利用政府预算管理资金、非税收入资金、政府融资资金等财政性资金进行的投资项目.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标后监督管理是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中标后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实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第三方检测单位等。第四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的重点内容: (一)合同审查和履约的监管。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须载明履约担保的方式、额度、违约责任条款、解除合同、退还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中标单位应当按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在签订合同前交纳履约保证金,拒绝交纳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各项目单位与中标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应向分管县级领导汇报后,方可签订和办理备案手续。 (二)合同订立的监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报县招标办备案。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逾期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按项目类别由其行政监督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及违纪的移交县监察局进行处理.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相关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原件的,取消其中标人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因原合同约定不明确或合同条件发生变化需要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的,在正式签定前须报行政监督部门审查.未按工程变更有关规定办理变更审查手续的,县审计局在决算审计时不予确认。县财政局依据决算审计报告在安排拨付相应工程建设资金时予以扣减. (三)施工分包监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所承包工程中的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