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实行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管理,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措施》、《项目融资业务指导》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 农村信用社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遵照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信用社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客户及客户所在集团的统一授信管理
新设法人贷款经审批同意后,视同核定客户统一授信额度;既有法人贷款在统一授信额度内审批,需增长授信额度的,可与新增贷款审批合并进行
第五条 固定资产贷款根据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实行风险限额管理
第六条 农村信用社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状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七条 固定资产贷款按照“先评估、后审批”的原则办理,基本程序为: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协议签订、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贷款后评价
第八条 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和管理实行主负责人和经办负责人制度
客户部门负责人为调查主负责人、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负责人、主任或经授权的其他独立审批人为审批主负责人、客户部门负责人为经营主负责人,调查主负责人对信贷业务贷前调查的真实性负责,审查主责任对信贷业务审查的合规合法和审查结论负责,审批主负责人对信贷业务的审批负责,经营主负责人对有权审批人审批的信贷业务的发生后监管、本息收回和债权保全负责
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直接进行调查、审查、经营管理的信贷人员作为调查负责人、审查责任和经营管理负责人,承担详细经办责任
第九条 概念释义
固定资产:指使用年限超过 1 年,单位价值较高,根据国家会计制度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