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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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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 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864 号)、《国家发改委 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 务 定 价 成 本 监 审 办 法 ( 试 行 ) > 的 通 知 》 ( 发 改 价 格[2024]2285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桂林市城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开展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活动的收费管理.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为普通住宅小区内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服务和管理范围内房屋及配套的公共设施、设备和其他相关场地进行维护管理,以及维护相关区域内的公共绿化、卫生、环境容貌和交通、公共秩序,而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既要考虑物业服务质量、服务成本、服务等级、硬件配套设施等因素,也要考虑广阔业主的承受能力。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提倡业主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舞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鼓舞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法律规范的招投标方式选择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的,应当根据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服务等级和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执行.建设单位应根据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服务等级,在对应的物业服务等级收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第五条 物业服务包括公共性服务、专项服务,对应的物业服务费为公共性服务费、专项服务费.公共性服务费指物业服务企业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提供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设备的日常维护以及公共环境保洁、公共绿化养护、公共秩序维护等公共性服务而向全体业主收取的费用.专项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专项性服务而向该部分业主(或使用人)收取的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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