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措施》的告知宁建建发〔〕105 号各市、县住房和城镇建设局、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十二月六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措施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行为,增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措施》、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措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措施》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使用国有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招标
本措施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专业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措施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都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应依法招标的工程,须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关规定进场交易
第四条 招标人应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并作为招标文献的构成部分一并发放给投标人
招标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规定编制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无效
第五条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以招标文献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根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规定,由投标人自主确定
第六条 投标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