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有关印发《医药制造行业纳税评估指南》的告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川国税函()100 号 2010-4-6 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深入推进和指导全省医药制造行业调查、纳税评估及税收检查工作的开展,省局组织制订了《医药制造行业纳税评估指南》(如下简称《指南》),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指南》确定的基本原则,运用《指南》确定的详细纳税评估措施及纳税评估模型,结合当地实际,切实开展医药制造行业的纳税评估工作。由于编写时间较为仓促,《指南》难免存在不全不妥之处,各地在实际运用中有何意见或提议,请及时反馈省局(所得税处)。我们将做深入的补充和完善。 二○一○年四月六日 (对下只发电子文献) 医药制造行业纳税评估指南第一章 行业概述第一节 基本状况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医药制造业可分为化学药物原药制造、化学药物制剂制造、中药饮片加工、中成药制造、兽用药物制造、生物生化制品制造和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七个子行业。一、行业特点(一)GMP 认证按照《药物管理法实行条例》的规定,医药制造行业必须通过省级以上药监局的 GMP 认证(英文表述为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中文表述是“良好作业规范”,或“优良制造原则”)方能进行生产销售。(二)科技含量高医药制造行业科技含量高且知识产权密集,药物配方具有独特性和保密性,部分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根据药监局记录,全年同意新药临床申请 581 件,新药证书申请236 件,新药生产申请 270 件,按新药管理 1190 件,新药补充申请 355 件。(三)生产工艺较复杂医药制造行业产品品种繁多,生产工艺较复杂;各类制药生产工艺流程差异较大,且需要购置专业的生产流水线和设备进行生产。(四)销售模式特殊医药制造行业绝大部分产品通过具有资质的经销商或医药企业销售给医院和患者。只有很少部分的特殊药物是厂家直接推广至医院和患者。二、行业监管药物属于特殊商品,行业监管严格。(一)医药制造行业监管部门重要是各地的药监、农业、卫生部门。(二)研发的各类新药需通过药理、临床试验后,经药监部门同意获得生产许可和同意文号后,方可进行生产销售。(三)药监局按照 GMP 认证规程原则,定期不定期地对厂家进行检查,厂家的平常生产经营活动也必须按照 GMP 认证规程执行。(四)非处方药可在报纸、电视、广播等大众媒体进行广告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