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制还是股份制:农村信用社发展的制度逻辑湖南大学金融学院 陈雪飞摘要:在以农户为重要生产单位的农村地区,农村信用社进行合作制改革既有必要,也有也许。合作制的农村信用社存在的必要性在于它兼顾了效率与公平,而其存在的也许性在于它已经存在。不应当把合作制原则或合作金融特征作为合作制农村信用社的衡量原则。互助融资是合作金融的基本目的,同步也应当是衡量合作制的农村信用社的重要原则。关键词:农村信用社 合作制 股份制 合作金融一、问题的提出通过 100 数年来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合作金融已经遍及全球。在农村发展信用社既合乎理论逻辑,也在实践中被绝大多数国家所证实。但数年来,农村信用社在我国的发展却遇到了来自理论和实践方面的难题。从实践上看,解放后我国农村信用社已经有 50 数年的发展历程,其间经历了许多波折,曾几度走上官办道路,没有一直坚持合作制原则。改革开放后来,尤其是 1996 年后来,根据中央的有关精神,对农村信用社一直在按照合作制原则进行规范,但在实践中一直没有获得实质性进展。一种极为普遍的见解是,目前我国的农村信用社离真正的合作制还相差甚远。与些同步,少数地方已经成功地对农村信用社进行了股份制改革试点。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方向究竟是合作制还是股份制,这是我们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从理论上看,改革开放后来,学术界曾一度普遍认为农村信用社应当坚持合作制,但近年来则逐渐出现了某些争论。争论重要集中体现为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农村信用合作社一直背离合作制的原则,因此其改革和发展的重点应当是严格按照合作制原则进行规范;另一种改革观点则刚好与此相反,认为合作制原则在中国农村金融领域主线行不通,农村信用社应当改制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争论的过程中,坚持合作制改革者虽然认识到了合作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但却没能深入地论证其可行性,尤其是不能很好地解释为何我国农村信用社实际上没能按合作制进行规范;而认为应当进行股份制改革者没能令人信服地否认农村信用社按合作制规范的可行性,尤其是不能解释为何在其他发达和不发达国家都可以存在的合作制的农村信用社,在我国却失去了其存在的空间。合作制还是股份制?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我们有必要从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角度,阐明农村信用社发展的制度逻辑。二、农村信用社坚持合作制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一)必要性尽管对农村信用社是实行合作制还是股份制存有不一样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