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 用 社 财 务 会 计 实 务 全书 》信 用 社 财 务 会 计 有 关 法 规目 录附录:信用社财务管理法律法规农 村 信 用 合 作 社 财 务 管 理 实 行 措 施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所有者权益及负债第三章 固定资产第四章 现金资产第五章 贷款第六章 抵债资产第七章 投资及证券第八章 其他类资产第九章 成本第十章 营业收入、利润及分派第十一章 外币业务第十二章 信用社清算第十三章 财务汇报及财务评价第十四章 附则第 一 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规范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根据《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及税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合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设置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 ( 如下简称信用社)
信用社附属的独立核算的非金融企业,按有关行业财务制度执行
第三条 信用社应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其财务管理应当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如实反应经营状况,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信用社的财务工作实行主任负责制,同步接受广大社员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有关重大财务事项须经民主管理组织研究决定,并定期向社员代表大会汇报其财务状况
各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对信用社财务工作负有管理、指导、监督职责
第五条 信用社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金融政策,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接受税务机关的税收、财务监督管理
第六条 信用社收入、成本、费用确实认,应遵照权责发生制原则 ( 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七条 信用社的财务部门应认真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努力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考核和分析工作
第 二 章 所 有 者 权 益 和 负 债 第八条 所有者权益是投资人对信用社净资产的所有权,包括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