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监控系统管理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矿井监控系统管理员必须持证上岗,依法获得上岗作业资格证书,并通过专业技术培训,掌握和熟悉分管范围以内的设备的技术性能和规定,定期对安全、仪器仪表进行调校,检查、维修、安装等工作。(一)、岗位职责第 1 条 在主管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的带领下,负责全企业的井上下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使用和维修管理工作。第 2 条 常常深入现场,检查设备的使用状况,发现问题时迅速进行处理、采用措施,不能处理的,要及时汇报。第 3 条 掌握和熟悉分管范围以内的设备的技术性能和规定,按照有关规程和技术规定,进行现场操作。第 4 条 根据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和试验,进行强制性鉴定,保证设备安全有效运转。第 5 条 积极努力学习业务知识,增强素质,提高业务能力。第 6 条 根据有关规程定期进行表校,认真仔细填写多种记录,建立台帐,搞好档案管理工作。第 7 条 结合实际,认真填绘安全监控系统图,做到内容精确、齐全,不弄虚作假。(二)、责任追究第 8 条 未经专业培训,未获得安全资格操作证书的,负直接责任。第 9 条 安全仪器、仪表未及时维修,正常使用的,负直接责任。第 10 条 未对安全仪器仪表及时冲放电的,导致不能正常使用的,负直接责任。第 11 条 发放安全仪器仪表时,要进行仔细检查,对损坏要及时维修,未及时维修的,负直接责任。第 12 条 未对安全仪器、仪表定期进行调校的,负直接责任。第 13 条 安全仪器仪表技术参数不符和有关规定参数的,负直接责任。第 14 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重要责任,按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经济惩罚、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