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公司名称:中山市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一、:欧普照明旗舰店合作协议二、:欧普照明复合店/专卖店合作协议三、:欧普照明专卖区合作协议欧普照明旗舰店合作协议合同编号:甲方:中山市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山市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共同进展的原则,就旗舰店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第一条 旗舰店释义欧普照明旗舰店分为独立专卖店、店中店两种类型。独立专卖店,是指加盟商在店内全系列经营欧普照明产品.店中店指在加盟商经营多品牌产品的经营场所中划定特定区域经营欧普照明全系列产品.旗舰店要求营业净面积须 280 平方米以上,除了销售外,主要功能有产品展示和实景体验;单月实际平均销售额不得低于 15 万(分销销售收入不能记入),且店面位于经济比较发达的地级城市以上城市;经销商管理制度清楚,有很强的项目销售能力,导购职业化程度比较高,同意严格服从欧普店面管理制度,例如售前设计咨询、售后服务、市场拓展、形象管理等。旗舰店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欧普专卖店 VI 要求,并且保证作到专区专用.第二条 乙方专卖店类型:____________第三条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详细)第四条 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可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欧普照明"商标、品牌等无形资产(仅限于销售欧普产品的过程中使用)。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欧普照明”商标、品牌用作其他目的,或者滥用甲方商标、声誉等无形资产。否则,乙方应当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 万元,并赔偿甲方的损失,同时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当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终止时,甲方自动收回“欧普照明”无形资产的使用权,无论乙方店内甲方产品是否销售完毕,乙方必须自合作关系终止之日起 15 日内拆除带“欧普照明"字样和“OPPLE”及图的门招、展示柜并交出所有带“欧普"、“OPPLE”及欧普 LOGO 的标识、宣传画册等。否则,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000 元。第五条 甲方权利责任:1.建立法律规范的价格体系与良好的市场秩序,统一供货价,控制货物的流向,规划专卖店网点,制订统一的专卖店管理制度。2。甲方有对专卖店运营管理进行检查、考核、指导的权利。3.指定装修设计公司为乙方提供欧普照明专卖店的统一设计及施工监理,保证施工质量。4。对专卖店人员进行培训,乙方需积极配合。5.根据市场的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