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公务人员考绩法【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06-20【效力属性】 已修正【正 文】公务人员考绩法 第 1 条 公务人员之考绩,依本法行之
第 2 条 公务人员之考绩,应本综覈名实、信赏必罚之旨,作精确客观之考核
第 3 条 公务人员考绩辨别如左: 一年终考绩:系指各官等人员,于每年年终考核其当年一至十二月任职期间之成绩
二另予考绩:系指各官等人员,于同一考绩年度内,任职不满一年,而持续任职已达六个月者办理之考绩
三专案考绩:系指各官等人员,平时有重大功过时,随时办理之考绩
第 4 条 公务人员任现职,经铨叙审定合格实授至年终满一年者,予以年终考绩;不满一年者,如系升任高一官等职务,得此前经铨叙审定有案之低一官等职务合并计算,办理高一官等之年终考绩;如系调任同一官等或降调低一官等职务,得此前经铨叙审定有案之同官等或高官等职务合并计算,办理所叙官等职等之年终考绩
但均以调任并继续任职者为限
具有公务人员任用资格之政务人员、教育人员或公营事业人员转任公务人员,经铨叙审定合格实授者,其转任当年未办理考核及未采计提叙官职等级之年资,得比照前项经铨叙审定合格实授之年资,合并计算参与年终考绩
第 5 条 年终考绩应以平时考核为根据
平时考核就其工作、操行、学识、才能行之
前项考核之细目,由铨叙机关订定
但性质特殊职务之考核得视各职务需要,由各机关订定,并送铨叙机关备查
第 6 条 年终考绩以一百分为满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等分数如左: 甲等:八十分以上
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满八十分
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满七十分
丁等:不满六十分
考列甲等之条件,应于施行细则中明定之
除本法另有规定者外,受考人在考绩年度内,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丁等: 一挑拨离间或诬控滥告,情节重大,经疏导无效,有确实证据者
二不听指挥,破坏纪律,情节重大,经疏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