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样 本)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规则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第三条 学校地址:(要求写明详细地址,如北海市 × × 区 × × 路 × × 号,有分店的同时写上分店与总店的地址)第四条 学校性质:(要求写明:个人举办或单位办学,自愿举办,是从事教育事业,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第五条 办学宗旨:(要求写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学校设立的目的等)第六条 学校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到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二章 办学范围第七条 学校业务范围(一) 专业范围:(二) 办学目标:(例:初级烹调师 或 非技术等级培训)(三) 办学形式:(全日制或业余)(四) 办学规模:(指年培训学生数量)(五) 招生区域:(六) 其他:第三章 管理体制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董(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注:规模较小,并经审批机关批准不设董(理)事会的学校,须设立校务委员会,履行学校董(理)事会的职能
设立校务委员会的学校,在本章程中的“董(理)事会”则应改为“校务委员会”,“董(理)事"改为“校务委员会成员",“董(理)事长”改为“主任”,“副董(理)事长"改为“副主任”
第九条 校董(理)事会是本校的决策机构,校董(理)事会成员为 人(应由五人以上组成,须为单数,由出资(举办)单位代表、举办者或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董(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董(理)事应当具有 5 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条 学校首届董(理)事由举办者推选(或其他办法产生)
每届任期 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理)事长、董(理)事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