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章程示范文本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 本单位举办者是 ;开办资金: 元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一) ;(二) ;(三) ;…………………………………………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第九条 本单位的经费来源:(一)个人出资;(二)政府资助;(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进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十一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本单位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十三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