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章程示范文本》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章程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于 2005 年 3 月 1 日起使用
民 政 部二○○五年二月三日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 一、根据 1998 年 10 月 25 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举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元;出资者: ,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