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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使用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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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安全要求⑴ 乙炔瓶使用时最高工作压力禁止超过 147kPa(1.5kg/cm2)表压。⑵ 禁止使用紫铜、银或含铜超过 70%的铜合金制造与乙炔气瓶接触的仪表、管子等零件。⑶ 乙炔发生器、回火防止器、氧气和液化石油气瓶、减压器等均应实行防止冻结措施,一旦冻结应用热水火水蒸气解冻,禁止采纳明火烘烤或用铁器敲打解冻.⑷ 气瓶、容器、管道、仪表等连接部位应采纳涂抹肥皂水方法检漏,严禁使用明火检漏。⑸ 气瓶、溶解乙炔瓶等均应稳固竖立,或装在专用胶轮车上使用。⑹ 禁止使用电磁吸盘、钢绳、链条等吊运各类焊接与切割气瓶。⑺ 气瓶、溶解乙炔瓶等,均应避开放在受阳光暴晒,或受热源直接辐射及易受电击的地方。⑻ 气瓶、溶解乙炔瓶等气瓶,不应放空,气瓶内必须留有余气,如氧气瓶内应留有不小于 0。1Mpa 表压的余气,乙炔气瓶必须留有 0。05~0。1Mpa 表压的余气。⑼气瓶漆色的标志应符合国家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禁止改动,严禁充装与气瓶漆色标志不符的气体.⑽ 气瓶应配置手轮或专用搬手启闭瓶阀.⑾ 工作完毕、工作间隙、工作点转移之前都应关闭瓶阀,旋紧瓶帽,标明空瓶字样或记号。⑿ 禁止使用气瓶作为登高支架和支撑重物的衬垫。⒀ 留有余气需要重新罐装的气瓶,应关闭瓶阀,旋紧瓶帽,标明空瓶字样或记号.⒁ 氧气、乙炔的管道,均应涂上相应气瓶漆色规定的颜色和标明名称,便于识别。二、溶解乙炔⑴ 溶解乙炔气瓶的充装、检验、运输、储存等均应符合原国家劳动部颁布的《溶解乙炔安全监察规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⑵ 乙炔气瓶搬运、装卸、使用时都应竖立放稳,严禁在地面上卧放并直接使用。一旦要使用已卧放的乙炔气瓶,必须先直立后,静止 20 分钟再连接乙炔减压器进行使用。⑶ 开启乙炔气瓶瓶阀时应缓慢,不要超过一转半,一般情况下只开启四分之三转。⑷ 禁止在乙炔气瓶上放置物件、工具或缠绕悬挂橡胶管及焊、割炬等。三、氧气瓶⑴ 氧气瓶应符合国家颁布的《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 TJ30《气站设计法律规范》(试行)的规定。应定期进行技术检查,气瓶使用期满和送检未合格的气瓶,均不准继续使用。⑵ 采纳氧气汇流排(站)供气的车间,应执行 TJ30 第九章的有关规定。⑶ 氧气汇流排输出的总管上,应装有防止可燃气体进入的单向阀.⑷ 氧气瓶的使用① 使用氧气瓶前,应稍打开瓶阀,吹出瓶阀上粘附的细屑或赃污后立即关闭,然后接上减压表再使用。② 开启瓶阀,操作者应站在瓶阀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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