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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司法考试卷一经济法复习食品进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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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一经济法复习:食品进口管理制度司法考试卷一经济法复习:食品进口管理制度。司法考试的资料庞杂样,法律教育网为您整理了经济法的复习笔记,以便大家复习。(1)一般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有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标。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查检疫机构检查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查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标的食品,或者初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有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与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及时制定对应的食品安全国标。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阐明书。标签、阐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标的规定,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络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阐明书或者标签、阐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查检疫机构检查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查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进口商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络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记录的保留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2)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也许对我国境内导致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查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用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用对应措施。 国家出入境检查检疫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经立案的出口商、代理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食品出口管理制度。出口的食品由出入境检查检疫机构进行监督、抽检,海 关凭出入境检查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查检疫部门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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