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措施(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公路造价工程师职业胜任能力,提高公路造价工作水平,规范公路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制定本措施。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公路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考试或认证合格获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如下简称资格证书)者。第三条 公路造价工程师应当通过继续教育,掌握公路工程造价有关法律法规、原则规范,强化职业道德,保证自身职业能力不停适应公路建设新原则、新规范、新技术和新工艺的规定。第四条 公路工程造价工程师按照规定完毕继续教育,是其资格证书复查检查有效的必要条件。第五条 公路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坚持切合实际、按需施教、重视实效、以便公路造价工程师学习的原则。第六条 交通运送部主管全国公路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详细工作委托部职业资格中心负责。省级交通运送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组织实行第七条 公路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与公路工程造价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原则规范;公路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教育;公路工程造价新理论、新技术、新措施;公路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等。第八条 公路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周期为 2 年(从获得证书的次年起计算)。公路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每个周期内接受必修课和选修课各为 30 课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按在线学习课件记录的时间计算课时)。第九条 公路造价工程师参与交通运送部组织的如下专业活动可以折算为继续教育课时:(一)参与公路造价人员考试大纲和教材编写工作的,折算 10 课时;(二)参与公路造价人员考试命题工作的,折算 15 课时;(三)参与公路造价人员考试(甲级)阅卷工作的,折算 10 课时;参与公路造价人员考试(乙级)阅卷工作的,折算 6 课时;(四)担任继续教育师资的,折算 15 个课时。第十条 公路造价工程师参与继续教育并经考试合格者,可以获得交通运送部职业资格中心颁发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大纲和必修课教材由部职业资格中心组织编写。第十二条 公路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的必修课采用网络教学形式。第十三条 选修课教材和培训形式原则上由省级交通运送主管部门确定,并报交通运送部职业资格中心立案。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师资应当具有如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强的政策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丰富的公路造价工作经验;(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措施,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