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第一篇 初步设计概算第一章 编制依据、原则及基本资料第一节编制依据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3。《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法律规范》(SL290-2024)。4。行业标准及有关部委的其他有关规定。5。有关征地移民实物调查和移民安置规划等设计成果。6。有关协议和承诺文件。 第二节 编制原则1。征地移民补偿补助标准必须执行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执行国家规定,国家无规定的可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2。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采纳的价格水平应与枢纽工程相同.3。征地移民涉及的不同专业工程项目单价,应采纳相关专业的概(估)算编制办法、计算标准和定额计算或采纳类比综合单位指标;征用耕地复垦单价采纳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4。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必须以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成果和移民安置规划为基础。5.征地移民涉及的农村、集镇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工业企业处理和专业项目处理以及防护工程建设,应根据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计列补偿投资。凡结合迁建或防护需要提高标准、扩大规模增加的投资,不列入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对不需要或难以恢复或改建的工业企业和专业项目,可给予合理的补偿.6。有关部门利用水库水域进展兴利事业所需投资,应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有关部门自行承担,不列入征地移民补偿投资。7.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应给予补偿。8.各设计阶段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的编制工作,应由编制征地移民安置规划的设计单位负责。凡委托有关专业设计单位承担的规划设计和编制的补偿投资(包括资产评估成果),均应由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的设计单位进行审核后,再纳入征地移民补偿总投资。第三节 基本资料 1。 涉及县(市)近三年的统计资料、乡级统计报表、农调队调查成果,各类耕地的耕作制度、农作物种植结构及单位面积的主、副产品产量。2. 涉及县(市)及其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发布的农、林、牧、副、渔主产品及副产品收购价格,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各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