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尤其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尤其规定,交易尤其规定提出:规定科创板企业得并购重组应当围绕主业展开,标得资产应当与上市企业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严格限制通过并购重组“炒壳”“卖壳”
规定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得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50 万元并参与证券交易满 24 个月
未满足合适性规定得投资者,可通过购置公募基金等方式参与科创板
将科创板股票得涨跌幅限制放宽至 20%,新股上市后得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科创板股票自上市后首个交易日起可作为融券标得,且融券标得证券选择原则将与主板 A 股有所差异
不再规定单笔申报数量为1 00 股及其整倍数,对于市价订单与限价订单,规定单笔申报数量应不不大于 200 股,可按 1 股为单位进行递增;市价订单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为 5 万股,限价订单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为 1 0万股
如下为全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尤其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得与根据)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如下简称本所)科创板股票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证券法》《有关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置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得实行意见》《证券交易所管理措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如下简称《交易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合用范围)在本所科创板上市得股票与存托凭证得交易,合用本规定
本规定未作规定得,合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她有关规定
第二章 投资者合适性管理第三条(一般规定)科创板股票交易实行投资者合适性管理制度
会员应当制定科创板股票投资者合适性管理得有关工作制度,对投资者进行合适性管理
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得投资者应当符合本所规定得合适性管理规定,个人投资者还应当通过会员组织得科创板股票投资者合适性综合评估
第四条(合适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