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文献国人部发[ ] 121 号有关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的告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人事部、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布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 ] 87 号)是贯彻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重要举措,也是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一项有效措施。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实行五年来,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增进安全生产工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适应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根据《国务院有关深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有关精神,经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研究决定,在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中增设助理级资格。现就有关问题告知如下: 一、级别名称与合用范围。在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中增设的助理级资格名称为“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 获得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方可以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的名义,在中小企业中承担安全生产管理或安全生产技术工作。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也可在大企业中协助注册安全工程师开展有关工作。 二、评价措施与科目设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考试大纲规定,组织命题并实行当地区考试。 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实务与案例分析》2 个科目。 三、证书效用与注册管理。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颁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有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的注册管理工作,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证》。每年度将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状况和持证人注册状况,报人事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立案。 四、组织实行与有关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本补充规定规定,参照人事部、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发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 ] 87 号)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措施》(国人部发[ ] 13 号)有关精神,结合当地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际状况,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