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生产全过程控制程序 一、目的为加强水泥质量管理, 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确保出厂水泥和水泥熟料产品质量最终产品的合格。二、 适用范围适用于水泥生产全过程的控制。三、职责、化验室负责制定过程质量和水泥出厂质量控制标准;负责配料控制、均化控制和过程质量监控,下达相关质量调度指令。生产调度室负责制定生产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根据本公司生产工艺条件特制定本程序。本规程适用于公司内部及各粉磨站水泥. 原燃材料的质量管理主要分以下几条:一、公司应根据质量控制要求选择合格的供方,以保证所采购的原燃材料符合规定要求,供应部门应严格根据原燃材料质量标准均衡组织进货.建立原燃材料供货方的档案,并对其符合性进行评价.原燃材料质量控制指标应符合《公司过程质量控制指标要求》(见原材料控制标准)。二、 原燃材料的质量应能满足工艺技术条件的要求,建立预均化库或预均化堆场,保证原燃材料均化后再使用,使用前应先检验。对于同库存放多种原料时,应按原料种类分区存放,存放现场应有标识,避开混杂。原燃材料初次使用或更换产地时,必须先检验后使用原则,确认能保证水泥和水泥熟料产品合格后方可使用。三、混合材、石膏、水泥助磨剂、水泥包装袋等质量应符合相关的标准要求。 (1)公司在初次使用时,必须按相关标准进行检验,确认能保证产品质量后方可使用. (2)供方应按品种和批次随货提供货物出厂检验报告或型式检验报告。(3)化验室应按相关标准进行检验(4)对质量波动大的材料应及时记录,并在生产时注意搭配使用.对验收不合格的材料,应及时通知供方,可实行退货或让步接收的办法处理;当实行让步接收的办法处理时,应不影响下道工序产品的质量;当双方发生纠纷时,可委托省级或省级以上建材质检机构进行型式检验或仲裁检验; (5)混合材的品种和掺量必须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四、 原燃材料应保持合理的贮存量,其最低贮存量为:石灰石质原料 5 天;粘土质原料、燃料、混合材 10 天;铁质校正原料、硅质校正原料、石膏 15 天。公司根据原燃材料供应的难易程度,在保证正常生产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其最低贮存量.当低于最低贮存量时,调度室应组织有关部门实行措施,限期补足.五、 矿山开采应制定开采计划和质量指标时,首先要满足配料要求不同品位的矿石应分别开采,按化验室规定的比例搭配进厂,生产才能进行有效的控制。 半成品的质量管理六、 化验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半成品的质量管理和控制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