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措施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行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措施》(建市[]9 号),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措施。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记录、评价、公布及实行监督管理,合用本措施。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市住房城镇建设委通过采集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在本市建筑市场从事有关活动的市场行为信息,对其做出评价并实行差异化监管的活动。第四条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应当遵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五条 市住房城镇建设委负责制定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认定原则,负责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负责市场行为信息的审核和认定,负责对其他部门或组织提供的有关市场行为信息的采用,负责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与评价成果的公布,并组织实行差异化监管。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监管的建设项目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息的记录、审核,并根据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成果实行差异化监管。 第六条 本措施所称市场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依法承揽的建设工程,受到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业有关专业协会、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奖励和表扬,获得的对行业科技进步产生重要影响的创新成果,以及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市场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违反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献或强制性原则、执业规程,严重违反协议约定,受到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惩罚或处理等方面的市场行为信息。 第二章 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第七条 良好行为信息按下列规定采集:(一)本市注册、中央在京、外省(市)进京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在本市获得与建设工程有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