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与政策第 1 章 招标投标法律政策体系2000 年 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行,1999 年 8 月 30 日 9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标志着我国正式确立了招标投标的法律制度,《招标投标法》6 章 68 条
招标投标法律体系构成:1 按法律规范渊源分: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献
2 按法律规范内容有关性分:招投标专业法律规范、有关法律规范
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国家主席令形式,一般以法、决策、决定、条例、措施、规定为名称
如: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协议法
法规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总理签订国务院令,一般以条例、规定、措施、实行细则为名称
如:招标投标法实行条例
地方性法规:人大及常委会制定,以地方人大公告公布,一般使用条例、实行措施等名称
如: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规章:分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国务院规章:以部委令公布,措施、规定,如: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措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措施
地方政府规章:以地方人民政府令公布,以规定、措施为名称
行政规范性文献,如: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深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
有关法律规范有:民法通则、协议法、担保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措施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尤其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合用尤其规定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合用新的规定
特殊状况处理原则:1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尤其规定不一致的,不能确定怎样合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2 地方性法规、规章的一般规定与旧的尤其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构裁决
3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