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物业管理条例 (一)管理规约;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其他决定; (五)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项目
建设单位在销售后期建设的物业时,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明示本条第二款所列事项
第四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本物业管理区域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活动; (二)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 (三)擅自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开展活动; (四)未经业主大会同意,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使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 (五)作出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
第五十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物业的业主、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通过协议方式选聘: (一)投标人少于三个; (二)住宅物业的总建筑面积不超过五万平方米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采纳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猎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建设单位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向潜在投标人提出与物业管理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资格要求,对不同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定同一评标标准
第五十三条 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其前期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范围
分期开发的物业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