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 头 市 环 境 保 护 责 任 考 核 指 标 体系一、环境空气质量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三、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 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五、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六、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七、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八、危险废物处置率九、环境管理注:该体系中“中心城区" 指金平区、龙湖区;“非中心区县”指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
一、环境空气质量(一)考核范围及分值全市各区县,分值权重为6 分
( 二)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环境空气质量指标由辖区环境空气优良天数指标(占定量指标分60%)和空气质量结构指标组成(占定量指标分40% )
环境空气优良天数指标= 环境空气优良天数/ 全年有效监测天数
空气质量结构指标= 辖区当年环境空气质量全优天数/ 全年优良天数
辖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子站全年监测统计结果
各辖区监测点位如下:辖 区金 平 区龙 湖 区潮 南 区潮 阳区澄 海 区南 澳 县监 测 点位金 平 子站龙 湖 子站潮 南 子站潮 阳子 站澄 海 子站南 澳 子站(三)计分方法1
当环境空气优良天数等于全年有效监测天数时,得3
6 分;其余情况按优良天数与全年有效监测天数的比例计算指标分;2
空气质量结构指标全优天数等于全年优良天数时,得2
4 分;其余情况按全优天数与全年优良天数的比例计算指标分;3
环境空气质量指标得分=(1)+(2 );(四)数据来源市环保监测站原始数据
(五)相关技术文件1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24);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3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法律规范(HJ/T193—2024);4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法律规范( 试行)》(国家环保总局公告 2024年第4 号);5
《关于报送“十二五"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环境质量考核点位的函》(粤环函〔2024〕237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