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安 全 生 产 约 谈 办 法 ( 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压降较大事故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安委〔2024〕2 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安全生产领域改革进展的实施意见》(苏发〔2024〕1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 以下简称约谈), 是指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主任、副主任,省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委办)及其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见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省级及以上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负责人, 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 促进整改的谈话。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约谈设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一)发生重大事故或30天内发生2 起较大事故的;(二)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较大事故的;(三)事故应急处置不力, 导致事故危害扩大, 伤亡人数增加,死亡人数达到较大事故的;( 四)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 五)国务院安委会、省安委会督办的事故、重大安全生产问题或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调查和整改的;( 六)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安委会副主任约谈设区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 一)60 天内发生2 起较大事故的;(二)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事故的;(三)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危害扩大,伤亡人数增加的;(四) 省挂牌督办较大事故或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调查和整改的;(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安委办负责人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主要负责人。(一)90天内发生2 起较大事故的;( 二)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为恶劣事故的;(三)事故应急处置不力, 致使事故危害扩大,伤亡人数增加的;(四)省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第六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 一) 发生较大事故的;(二)一年内发生2 起亡人事故的;(三)省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未按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