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 25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进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有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进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养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
把握会计行业进展趋势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树立诚信理念、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养,全面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
统筹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加继续教育,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力量积极参加、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七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