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路小修保养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暂行)苏交公[2024]第 5 号各市交通局: 为适应公路改革需要,进一步培育和法律规范公路养护市场,我厅组织讨论制定了《江苏省公路小修保养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江苏省公路小修保养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暂行)江苏省交通厅二○○三年一月十六日江苏省公路小修保养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小修保养招标投标的管理,法律规范公路小修保养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公路使用质量,保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法律规范》、《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小修保养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列入公路管理机构管养范围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及其工程设施小修保养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适用本规定
经营性收费公路及其他公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路小修保养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参加公路小修保养项目投标的公路小修保养从业单位,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江苏省公路小修保养市场准人条件; (二)具有江苏省公路小修保养类别施工资质
第五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监督全省公路小修保养招标投标活动,具体由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的小修保养招标投标活动,具体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县道的小修保养招标投标活动,具体由县(市)公路管理机构在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小修保养招标投标工作
第六条 公路小修保养的招标投标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公路小修保养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标第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