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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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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计商价字[2024]766 号江西省计委、江西省建设厅印发关于《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物价局、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为了适应物业管理服务行业不断进展的需要,进一步法律规范其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在总结和完善《江西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的基础上,重新修定了《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计委、省建设厅。 附件:1。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3。专项服务收费分摊方式4。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申报审报表附件 1: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法律规范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物业管理优质优价的竞争机制,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进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 号)精神和《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已获得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场地等。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居住小区物业的所有权人。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委员会(或物业业主)、使用人委托,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协议对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场地等进行公共性服务、专项性服务以及提供其它与使用人生活相关的公众代办性服务、特约服务及多种经营服务时按规定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 物业管理服务规定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的范围主要有:(一)公共性服务。主要包括:物业管理范围内的房屋建筑与装修管理、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与维护、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安全秩序管理、绿化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公共停车场管理等。(二)专项性服务。主要包括:电梯、转供电、二次供水和中央空调等房屋设备运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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