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主城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正 文 说 明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活动,法律规范市场秩序,切实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池州市主城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第三条 物业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健全“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管理体制,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重心下移、扁平管理,建立健全“市住建部门强化管理、贵池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的物业管理工作运行机制,把物业管理作为社区建设的载体和重要组成部分,推行社居委(楼道长)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三位一体"的社区物业管理模式。(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委)是全市物业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讨论制定本地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监督管理本地及外地来池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制定检查考核标准;组织开展达标创优活动,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落实开发项目物业设施配套等工作.市规划部门应加强新建物业的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物业管理服务设施的规划管理,保障物业交付使用后物业管理的顺利进行。物价、民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容、环保、工商、公安(消防)等有关职能部门及供水、供气、供电等专业单位应当结合各自职能和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物业管理的有关工作.(二)贵池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贵池区住房城乡建委)具体负责主城区范围内(含站前区、开发区、齐山平天湖旅游度假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制 定 本 《 办 法 》 的 目的、依据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依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六十五条依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依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依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依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三十四条依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五十三条依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六条依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依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依据《安徽省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