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用范围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导致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汇报和调查处理,合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汇报和调查处理不合用本条例。二、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如下简称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如下等级:(一)尤其重大事故,是指导致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导致 10 人以上 30 人如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如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如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导致 3 人以上 10 人如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如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如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导致 3 人如下死亡,或者 10 人如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如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如下”不包括本数。三、事故汇报和调查处理的原则事故汇报应当及时、精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精确地查清事故通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四、事故汇报程序与内容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单位负责人接到汇报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汇报。状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汇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汇报后,应当根据下列规定上报事故状况,并告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一)尤其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层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二)较大事故逐层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